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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
2008SINOCES
开幕
229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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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管理
为维护中国国际消费电子博览会的正常展览秩序,保护参展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颁布的《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制定本办法。
博览会组委会设立的知识产权纠纷投诉机构(以下简称投诉机构)是博览会唯一接受知识产权投诉的机构。市知识产权局、市版权局、青岛海关、崂山区工商局等政府部门将组成知识产权组,驻会协助处理投诉个案。
投诉机构仅受理当届博览会举办期间发生在展区内的涉嫌侵犯知识产权(以下简称为“涉嫌侵权”)的投诉。
博览会举办期间发生在展会内的知识产权纠纷,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投诉程序处理。对不通过投诉机构,擅自与涉嫌侵权方进行交涉而影响展馆秩序的人员,按违反博览会展场秩序管理规定处理。
参展企业应承诺保证其所有展品、展品包装、宣传品及展位的任何展示部位,在各方面均没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侵犯他人权利,包括所有知识产权;对发生侵犯他人权利的行为而引起纠纷,同意赔偿当事各方由此而引致的一切费用与损失。
投诉程序
持有参加当届博览会有效证件的与会人员,在展馆内发现展位上陈列摆放的展品、宣传品及任何展示部位涉嫌侵权,可到组委会投诉机构投诉。
投诉人投诉,应当向投诉机构工作人员出示权属证明。投诉机构不受理同一投诉人就同一知识产权向同一被投诉人提出的重复投诉。
上述有关文件经投诉机构工作人员审验有效后,投诉人应按要求填写《提请投诉书》。
投诉机构收到《提请投诉书》后,即安排工作人员处理投诉。被投诉方应以参展企业代表人协助投诉机构处理投诉事宜。
投诉机构处理涉嫌专利、版权侵权个案,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被投诉方在被告知其展出的展品及宣传品或任何展示部位涉嫌侵权后,应当立即出示权利证书或其他证据以证明其拥有被投诉内容的合法权属,作出不侵权的举证,并协助投诉机构工作人员对涉嫌侵权物品进行查验。
如被投诉方不能对被投诉涉嫌侵权作出“不侵权”的有效举证,投诉机构工作人员对投诉涉及的物品作暂扣处理。
如被投诉方对投诉机构的处理结果有异议,可在壹个工作日内到投诉机构提出不侵权的补充举证。举证有效的,投诉机构立即发回暂扣物品,并允许其继续展出;举证无效或不作补充举证的,组委会对暂扣物品予以没收,终止该物品展出。
术语解释
知识产权——根据世界贸易组织(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本办法所指的知识产权包括:
1)版权及相关权利;
2)商标权;
3)地理标志权;
4)工业品外观设计权;
5)专利权;
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拓朴图)权;
7)对未泄露之信息的保护权。
参展企业——本办法所指的承担涉嫌侵权责任的参展企业,是指在中国国际消费电子博览会正式使用展位的参展企业(即展位楣板所列公司)。无论直接涉嫌侵权者为该参展企业本身/子公司/联营单位/供货单位/协作单位,本办法所列各项对涉嫌侵权者的处理,均为该参展企业承担。
证明文件——证明知识产权权属文书,包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要求的证明文件,以及投诉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要求投诉方或被投诉方出示的证明文件。
其他
无论投诉机构有否对被投诉人作出处理,在当届博览会结束后,投诉人对被投诉人采取的任何进一步法律行动,与博览会不再有任何关系。
本办法解释权归中国国际消费电子博览会组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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